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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陷阱案件频发 网购要留点心

2016-11-22中国质量报

4类陷阱案件频发 网购要留点心---北京市三中院近日对该院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调研发现,这类纠纷产生于合同成立、收货验货、电子支付、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涉及淘宝、京东、1号店、亚马逊等多家购物网站。

北京市三中院近日对该院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调研发现,这类纠纷产生于合同成立、收货验货、电子支付、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涉及淘宝、京东、1号店、亚马逊等多家购物网站。同时,北京三中院对调研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后,以案说法,提示消费者谨防4类网购陷阱。

一、质量不符。网络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篡改、误标、漏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案例】龙某在网站购买了香菊礼盒20个、黑加仑葡萄干10罐后,发现香菊礼盒中的香菊包 装上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保质期、产品标准代码、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黑加仑葡萄干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码、成分或者配料表等信息。龙某认为 经营者销售的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价款赔偿金。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诉求。

二、虚假宣传。经营者以各种吸引消费者眼球的方式推销产品,通过虚假宣传或夸大产品用途、性能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

【案例】唐某通过B公司经营的网站购买TITONI梅花表Cosmo宇宙系列机械男表一 只,网站承诺该手表系“正品行货”。唐某收货后,发现该手表无法在专柜享受售后服务。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退货退款并3倍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能够 享受国内特约经销商和特约维修点的保养、保修义务等售后服务是“行货”的重要特征。经营者销售无法享受与在专柜购买的同类商品相同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的商 品,而告知消费者该商品为“行货”的,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并进行惩罚性赔偿。

三、价格欺诈。网络经营者采用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等方式,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案例】C公司系某网站上“索芙特旗舰店”的经营者。2014年11月17日,王某在“索 芙特旗舰店”购买减肥香皂5块,网页显示:促销价38元,价格88元(88元用删除线划除),促销价38元后标注“聚划算”,买2减10元,王某实付款 170元。根据该产品的月成交记录显示,2014年11月16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期间,该款减肥香皂的售价为38元,2014年10月27日至 2014年11月16日期间售价为58元,并没有所标一口价88元销售的记录。王某主张C公司系价格欺诈,诉至法院,请求退货退款并3倍赔偿损失。法院判 决支持了王某诉求。

四、格式条款。网络经营者常通过格式合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只能被动接受。

【案例】D公司名下的网站展示了一幅名为 《春意盎然》的拍品信息。拍品的当前状态为下架,市场价3500元,邮费10元。王某下单购买此拍品,并支付了3510元。数小时后,D公司致电王某,称 由于公司失误在网站上将价格登错,故不予发货,且其网站中公布的《注册协议》规定,仅在艺术品从仓库实际向消费者发出时,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本案买卖 合同尚未成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D公司交付拍品及证书,如拍品和证书不能交付,则要求D公司赔偿35100元。法院依法认定D公司未就《注册协议》的格 式条款在消费者提交订单之前以合理方式予以明确提示,其中关于要约承诺的相关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 郑慧媛 黄 丹 本报记者 曾祥素

作者:  编辑:新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