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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赵文胜:非法集资型犯罪5个标准

2016-12-1521世纪经济报道(广州)

(原标题: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赵文胜: 非法集资型犯罪的五个标准)

非法集资型的犯罪要符合五个标准,一是非法性,二是公开性,三是利诱性,第四是公众性,第五则是非法占有性。”11月30日,在21世纪经济报道主办的第十一届亚洲金融年会——互联网金融论坛在北京举行。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文胜做了《互联网金融整治中的犯罪问题》的主题演讲,在会上赵文胜对于非法集资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的刑法构成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不予以回报的行为。赵文胜表示,虽然大家常常提到非法集资,但非法集资在刑法上没有独立的罪名,而是涉及很多罪名。“在司法实践中接触比较多的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尤其近几年这两类案件呈现爆发的现象,危害非常严重。”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的刑法构成,赵文胜表示,根据我国刑法以及近两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概括起来非法集资型的犯罪需要符合五个标准。

一是非法性,是指行为人事实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银行或者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资金募集业务,在没有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前提下,擅自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就违反了上述的规定。

第二是公开性,是指行为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是口口相传的形式,存在一种投资人在获得一定先期收益以后,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帮助宣传的情形,一定情况下可以认为具体的犯罪。

第三点是利诱性,承诺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利诱性是非法集资犯罪能够成功的关键点,主要表现为融资人通过许诺高收益、低风险甚至没有风险的投资项目给投资人营造一种“优质投资环境”,吸引投资人大量投资。

第四是公众性,是指向社会公众,也就是说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是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社会性的特点。

最后是非法占有性,是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标准,融资人在募集资金的时候,主观目的是进行真实的资金运作,还是通过各种方式将集资款占为己有,这个直接决定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

本文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叶麦穗    责任编辑:钟齐鸣_NF5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