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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集资的态度

2017-03-03澎湃新闻

如果说刚刚履新中国银监会主席的郭树清亮,是3月2日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的一大亮点,那么,管理层关于“非法集资”问题的表述,则是另外一大亮点。会上,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表示,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系会议办公室,即将推出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法集资活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投融资行为,对理应知道却置若罔闻的投资者而言,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本身就存在个体过错,其损益自然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尽管近 年来许多非法集资活动包装在合法的外衣下,且绝大多数投资者缺乏专业的金融和法律知识而误入歧途,但是基于合同法和信托法等,投资者也需要承担与自身权责 相对应的损益,愿赌服输。

但是,管理层要为投资者的“愿赌服输”,提供制度环境上、法律上的公平保障。

前《商业银行法》等专门法在规范非法集资方面,主要是基于侵犯金融机构的合法经营权,即维护“牌照权”,而在基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的功能性、程序性 等上涉猎相对较少。法规由主要护卫金融机构的“牌照权”,转向护卫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基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规内容和程序等,将有助于从 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侧,为投资者有效识别集资风险提供制度保障,对非法集资等设置防火墙。

时,目前几乎所有的非法集资活动,都是基于信托的法律关系,以“主动负债”的形式实现的,而真正有效的信托关系,需要的是近乎“穿透运营式”的信息披露, 理应是以公开为主、隐秘为例外。因此,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增强市场自律自治能力,挖掘市场激励相容机制,提高市场识别非法集资的能力和水平;同时, 构建集体诉讼制度、辩方举证制度等,加强投融资双方的交易公平性,为市场安装牙齿,抬高市场对非法集资的自治能力,将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提供有效的市场 和制度环境。

总之,非法集资活动的“愿赌服输”,既要从制度上和法律上,树立基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和执法理念,又需推动“穿透运营”,为市场的自律自治创造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