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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登录钓鱼网站被盗刷 银行判担责

2017-08-14

银行大额理财日结后一天,广州一位赵女士接到快递来电称其身份资料泄露,按指示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查询后插入网银U盾,当天212万元理财款被盗刷。赵女士要求银行赔偿,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担责七成赔偿148.4万元。日前,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

212万被分成20多笔划走

2014年10月17日上午,赵女士忽然接到一个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对方告知赵女士身份资料泄露,请她检查相关银行账户。赵女士登录了电话中声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并插上网银U盾。赵女士保持了谨慎的态度,称并未输入账号、密码等任何操作,但事后却发现账户中存款212万元被分成20多笔划走,跨行转付5万元25笔至另一银行马某容名下,同行转付北京支行84万余元。赵女士发现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也在当天立案受理。

赵女士认为,因银行系统存在安全漏洞,起诉银行赔偿其损失212万元及利息。

银行则认为,根据赵女士的交易记录不能证明卡内资金减少的原因,赵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她没有输入账户信息及密码。赵女士应对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且因该隐患导致被盗刷承担举证责任。

一审判决银行担责七成

对于是否存在自行操作付款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赵女士报案所述,在相应款项被划付后,她立即报警提及被骗过程,后公安机关也未对此认定属赵女士自行转款,足以确定转款行为非赵女士所为。

在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已明确短信验证码和转账验证码的定义,但银行却未全面实施转账验证码的推行,以及告知不开通该功能的风险责任自负,责任在于银行。因为款项的转付是否本人亲自操作是银行最后确定,但银行系统却未能完全识别U盾系统的唯一性,无法拦截U盾外其他系统、介质的侵入,导致资金损失。此外,对于大额款项的转付,银行也并没有加以限制,对于款项的转付也未作到账时间限制,在此确保或更确定操作客户的真实意思表示,或给予款项转付的反悔或追讨空间。特别是赵女士账户在同一天跨行转账25笔5万元,而银行系统未进行实时发现异常而进行实时拦截。据此,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赵女士在操作时输入U盾登录密码对造成密码泄露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以70%:30%确定各自责任。

银行不服上诉,近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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