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信用评级>项目背景

关于开展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10-28


关于开展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整规办发[2007]3号 


各有关商会、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整规办发[2006]22号)的要求,截至2006年9月,共有52家商会协会提出试点申请。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商会协会试点方案进行了评审和论证。现将经专家论证通过的首批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一)。 


  附件1 


  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商会(协会)名单 
1.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2.中国烹饪协会 
3.中国纺织品商业协会 
4.中国石油和石油化工设备工业协会 
5.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 
  ···
36.中国电子商务协会 
37.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38.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39.中国酿酒工业协会 
40.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41.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42.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43.中国建筑装饰协会 
44.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对树立商会协会自身形象,推动行业自律,保障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重要作用。试点商会协会要全面贯彻《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整规办发[2005]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整规办发[2006]12号)精神,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试点方案,精心组织试点。现就加强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一、坚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正确方向
  商会协会开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必须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信用评价要坚持会员企业自愿参加,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与,不得增加企业负担。以上原则要在试点方案中明示,并向会员企业和全社会公示。
商会协会要向行业及其上下游行业(产业)、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提供会员企业的信用信息,推广应用信用评价的结果,增强会员企业的市场开拓能力,服务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宏观管理,促进行业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行业自身的发展。
  二、保证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信息来源的准确性
  (一)指标体系应尽可能完整。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应包括反映企业综合素质、财务能力、管理水平、竞争力状况以及社会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内容。指标的权重分布应充分体现行业特点,并突出信用评价因素,保证信用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商会协会在评价前进行的资质评定等评价活动的结果,可以纳入指标体系,适当反映。
  (二)增强指标体系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具体指标要用准确数量表示,尽可能利用企业现有的统计资料。每个指标的变动区间都应对应准确的评分标准,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必须依据自由裁量评定分数的,要通过集体会商确定。
  (三)保证申报信息真实、可靠。对企业申报信息,要通过实地调查、初评结果公示、接受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核查。除自行申报的信息外,还应当与交易关联方信息、消费者反映、部门监管信息等进行比对。
  三、加强信用信息的管理
 (一)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公开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必须按试点方案规定的范围和时限进行,不得超范围、超授权公开。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
  (二)严格执行有关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档案。有关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使用、发布、联网与交换等制度,对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虚假信息的甄别制度和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制度等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都要严格执行,要把信用信息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三)实行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备案制度。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各商会协会的网站要与中国反商业欺诈网(www.antifraud.gov.cn) 建立链接,要将自身网站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发布、资料收集、投诉举报、结果公示和宣传推广的平台,充分发挥网站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作用。(信息报送方式见附件二)
  四、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一)保证评价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试点方案应该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实行。评价活动应鼓励所有会员企业自愿参与。商会协会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有专门的组织机构,要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评价的初评结果和最终结果必须公示,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需要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帮助评价的,必须用招标或会员普遍认可的方式予以确定。
  (二)防止重复交叉评价。一个企业只能参加一个协会的评价。商会协会不能以任何方式干预企业选择协会的权利。
履行代管职责的协会,应当侧重在行业内部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专业性强、行业特点突出的协会开展评价工作。
  (三)控制信用评价收费标准,严格财务管理。为减轻企业负担,信用评价收费标准要严格控制,支出范围限于专家评审费、公示费、管理费和证牌工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评价赞助费。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现场核查和公示以外的宣传支出应由商会协会自有资金支付,不足时可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另行收取。要统一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不能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相联系。要严格评价收费的财务管理,制定并公开费用管理办法;评价结果公布后,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公布收支账目。
  五、规范行业信用评价
  为扩大行业信用评价的社会影响,行业信用评价实行“三统一”:
  (一)统一信用等级标准。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各商会协会可根据行业特点和评定工作的需要,将B、C两等扩展为BBB、BB、B、CCC、CC、C六级,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其中A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很好;A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好;A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好;B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一般;C级表示企业信用等级较差。
  (二)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的名称、证书和标牌。评价工作统一定名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企业的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 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各商会协会。信用等级的证书和标牌由全国整规办和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将另行发文通知),由各商会协会自行制作。
  (三)统一有效期限。评价结果有效期限统一定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商会协会可在有效期内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应采用简单有效方法,不给企业增加负担。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效期满后企业须重新申请参加信用评价。
  六、全面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工作
  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指导意见》,全面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工作,不能以偏概全、抓一漏万。要在行业内大力宣传诚信兴商,制定有关信用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本行业上下游交易伙伴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会员提供防范信用风险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信用自律和信用风险防范制度,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提高企业信用水平。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           二OO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