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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钓鱼网站损失2万男子状告银行索赔

2016-06-02

2014年10月,市民张先生收到一条“请登陆网站,领取现金礼包”的信息。然后,他按照短信提示登陆网址,并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等信息。11月初,张先生发生卡内的2万元不翼而飞,来到银行查询缘由。

随后,张先生以银行在转账中存在漏洞,没有对自己的账户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银行委托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代理该案。庭审中,银行称此短信明显是诈骗短信,但张先生仍进行操作,无意泄露了银行卡账户和密码,是他自己未尽到严格的保管和保密义务,应对自己银行卡内的资金丢失承担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在转账业务中存在安全漏洞,判决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任迎春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借记卡时,双方之间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对储户存款的安全保障义务,储户负有对银行卡密码的严格保密义务。

张先生说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原则,张先生应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银行在资金转移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但他无任何证据证明该情况。

另外,银行拿出证据证明是张先生点击钓鱼网站、输入身份证信息和银行卡信息时无意泄露了银行卡密码,是张先生自己未对银行卡密码尽到保管和保密义务,对卡内资金被盗刷存在严重过错。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银行完全按照储蓄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法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